第一條 為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優化轄區內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范煙草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麗水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原則,根據轄區人口分布、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需求等要素確定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零售點應當設置于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面向公眾經營,并在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范圍內。
本規定所稱零售業態共分為七類: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類和其他類,以現場勘驗予以認定。
第五條 本市零售點布局以鄉鎮(街道)作為市場單元區域,以市場特征、人口數量、消費水平、行業要求以及相關發展趨勢等因素為依據,動態設定零售點指導數,根據指導數確定區域飽和度,設置過飽和區、飽和區、非飽和區。
麗水市煙草專賣局每年定期在浙江省煙草專賣局網站政務公開欄目(網址:https://zjyc.tobacco.gov.cn/)發布零售點指導數、區域飽和度劃分及新增零售點數,并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發布頻次。
第六條 鄉鎮(街道)確定為過飽和區的,不可新增零售點;鄉鎮(街道)確定為飽和區的,僅可在特殊市場單元新增零售點;鄉鎮(街道)確定為非飽和區的,可以新增零售點,但不得超過公布周期內新增零售點數。
第七條 零售點設置規則:
(一)一般區域按以下規則設置零售點,零售點一般應設置在沿街經營場所內:
1.城區、主要鎮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含縣級以上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產業集聚區)范圍內布局零售點:
(1)零售業態為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的,城區、主要鎮區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少于100米;經濟技術開發區(含縣級以上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產業集聚區)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少于200米;
(2)零售業態為娛樂服務類、其他類的,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少于300米。
2.除城區、主要鎮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含縣級以上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產業集聚區)外的行政村(居委會)按人口數設置零售點。人口數在400人以下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人口數每增加4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特殊市場單元內的零售點不計入上述數量限制。
(二)特殊市場單元按以下規則設置零售點:
1.封閉式住宅小區內部的零售點應設置在小區附屬服務設施內,數量不超過1個;
2.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集貿市場、綜合性市場或專業市場等市場零售點應設置在市場外圍沿街經營場所內,零售點數量按固定攤位數量設置,200個攤位以下的市場零售點設置不超過1個,200個攤位以上的市場零售點設置不超過2個,并應同時符合間隔距離要求,位于適用數量布局規則的行政村(居委會)范圍內的,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少于100米;
3.火車站、機場、城區汽車客運站設置在室內候車(機)區域內的零售點數量不超過2個;
4.高速服務區(區分不同方向)內零售點數量不超過2個;
5.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零售點設置數量不超過2個;
6.高等院校各校區內零售點設置數量不超過2個;
7.企業廠區內部一般不設置零售點,但年主營業務收入億元及以上工業企業內部的生活區域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
8.其他特殊市場單元。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限制:
(一)以經營預包裝副食品為主的單層營業面積(不包括獨立的倉儲、辦公場所及圍墻內庭院等)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場、便利店,或固定建筑營業面積(不包括獨立的倉儲、辦公場所及圍墻內庭院等)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酒店、飯店餐館等服務行業;
(二)在政府拆遷、征收公告發布前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零售戶,因道路規劃建設、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改變經營地址,辦理許可證變更的,或者歇業、許可證到期未延續而注銷后6個月內在新經營場所繼續經營,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申領許可證的;但同一事由適用此項照顧僅限一次;
(三)因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許可證清理,持證零售戶歇業后6個月內搬遷至其他場所經營,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申領許可證的;或者主動配合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許可證清理,因中小學校、幼兒園搬遷或師生日常主要通行出入口改變等原因導致清理范圍發生變化1年內,于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但同一事由適用此項照顧僅限一次;
(四)2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持證零售戶,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發證機關作出注銷決定的當日內,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五)取得許可證2年以上且2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持證零售戶歇業,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經營場所申領許可證,且歇業申請與新辦申請同時被受理的,但適用本規定第九、十條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除外;
(六)因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等,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城區、主要鎮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含縣級以上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產業集聚區)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減除一半間隔距離,但受第五條、第六條限制:
(一)納入省重點流通企業范圍的連鎖經營企業(超市、便利店、煙酒商店等)及其直營門店,且1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
(二)全市范圍內持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直營門店達到10家以上,統一銷售管理、統一財務核算的連鎖經營企業(超市、便利店、煙酒商店等)及其直營門店,且1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
第十條 未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殘疾人(僅限肢體殘疾)、低保戶,在《殘疾證》《低保證》發證機關所在地城區、主要鎮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含縣級以上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產業集聚區)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減除30米距離。但一人僅限持有一本適用該款照顧政策辦理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受第五條、第六條限制。
《烈士證明書》的執證人,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以不受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限制。但憑一名烈士的《烈士證明書》僅限適用一次該款照顧政策。
上述申請人需具有自主經營能力,營業執照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且由本人駐店經營,無合伙、雇傭、委托經營等情形。
第十一條 適用本規定第八、九、十條設置的零售點計入區域內的零售點總數且作為間隔距離測量參照點。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第八、九、十條規定:
(一)經營場所尚不具備卷煙經營條件的;有具體業態規定的,經營場所尚未具備規定的業態條件的;
(二)曾被依法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
(三)租用外資商業企業經營場所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的;
(四)持證零售戶因涉煙違法行為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五)其他不適用情形。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
1.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及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二)經營場所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動攤點(車、棚、柜)、集裝箱房、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或城市規劃內待拆遷建筑等;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場所為住所的客廳、餐廳、廚房、臥室、陽臺、地下室、樓梯間、儲藏室(柴間)、車庫等;
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業務為化工、農藥、油漆、石油、天然氣、煙花爆竹、醫藥衛生、醫療器材、五金家電、裝潢裝飾、家具銷售、紡織服裝、祭祀用品、廢品回收、美容美發、修理修配、汽車美容、電子通訊等易燃易爆或易揮發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經營場所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業務為生鮮肉品、海產品、家禽、獸醫飼料、寵物及用品、烹飪區與堂食區相通的餐飲店、養生館等;
5.同一經營場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三)經營模式
1.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四)特殊情形
1.中小學校內部及師生日常通行出入口100米范圍內的;
2.幼兒園內部及師生日常通行出入口50米范圍內的;
3.經營場所位于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樂場所、托幼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教培機構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煙草制品的;
4.租用外資經營場所的內資市場主體,不具備獨立內資主體、獨立經營場所、內資主體獨立經營、資金獨立核算的;
5.黨政機關內部;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禁止售煙的特殊情形。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間隔距離”是指擬申請零售點與其周邊最近的持證零售點之間測量距離。
間隔距離測量標準詳見附件1《麗水市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測量標準》。
第十五條 適用本規定第八、九、十條申領許可證的,如發證機關無法通過數據共享等形式直接獲取相關材料,申請人應當主動配合發證機關的核查工作。
第十六條 城區、主要鎮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含縣級以上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產業集聚區)和特殊市場單元的范圍,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政府規劃或城市發展實際單獨界定。范圍界定詳見附件2《麗水市城區、主要鎮區、經濟開發區范圍界定》。
本規定中涉及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是指在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目錄內的中小學校、幼兒園。
本規定中涉及的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集貿市場、綜合性市場或專業市場,是指在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目錄內的市場。
本規定中涉及的年主營業務收入億元及以上工業企業,是指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年主營業務收入億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以上”、“以內”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行政村人口數以上一年度統計部門或其最近一次公布的人口數為準,沒有統計數據的,以最近一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中的人口數為準;市場固定攤位數以市場的管理部門統計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麗水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3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日起實施的《麗水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麗煙專﹝2021﹞8號)同時廢止。遇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附件1 麗水市煙草制品零售點間距測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