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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興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頒布時間:2023年收錄時間:2023-06-03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優化轄區內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范煙草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嘉興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原則,根據轄區人口分布、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需求等要素確定零售點布局。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零售點應當設置于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面向公眾經營,并在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范圍內。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零售業態分為便利店、煙草專業店、超市、商場、娛樂服務類和其他共六類,以現場勘驗予以認定。

      零售點間隔距離按下列規則設置:

      (一)零售業態為便利店、煙草專業店、超市、商場的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小于100米;

      (二)零售業態為娛樂服務類、其他的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小于300米。

      第六條  特定場所的零售點在本規定第五條的基礎上按以下數量標準設置:

      (一)農村(除開放式與封閉式住宅小區外的區域)、新農村開放式住宅小區、城鎮開放式住宅小區按戶籍數每200戶設置1個零售點,總戶籍數不滿200戶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臨街商鋪(以地名辦命名為準)零售點不計入總量;

      (二)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集貿市場、綜合性市場、專業市場、商業綜合體、商業特色街區等,零售點設置總量不超過5個;

      (三)國家級旅游景區零售點設置總量,4A級不超過5個,3A級不超過3個,2A級以下不超過2個;

      (四)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站點每個候車室內零售點設置不超過1個,交通站點零售點設置總量不超過5個;

      (五)除市場、商業綜合體外的商用樓宇內部,封閉式住宅小區內部的附屬公共區域,面向全體社會公眾并形成商品實際展賣區域的可設置零售點,零售點設置總量不超過1個;

      (六)高等院校各校區內零售點設置總量不超過2個,軍營、交通服務區(區分不同方向)內零售點設置總量不超過1個。

      本條第(二)(三)(四)(五)(六)項零售點數量不計入第(一)項零售點總量。以上特定場所零售點數量已達到或超過總量限制的,待減少至總量后,采取“退一進一”的原則核發。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放寬第五條、第六條的限制:
      (一)納入省重點流通企業、省級骨干農業龍頭企業范圍的連鎖經營企業(超市、便利店)及其直營門店,且2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按間隔距離不小于50米執行;

      (二)以經營預包裝副食品為主的單層營業面積(不包括相對獨立的倉儲、辦公場所等)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煙草專業店,按間隔距離不小于50米執行;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酒店、飯店餐館、娛樂休閑等娛樂服務類,按間隔距離不小于150米執行;

      (三)2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持證零售戶(已享受照顧政策的除外),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發證機關作出注銷決定當天,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不受間隔距離限制;

      (四)因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不受間隔距離限制;

      (五)持證零售戶主動配合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清理工作,歇業后6個月內搬遷至其他場所經營,持證人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重新申領許可證的,不受間隔距離限制,同一許可證因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清理情形僅限照顧一次;

      (六)取得許可證2年以上的持證零售戶,經營場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被政府征收,持證人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申請變更經營地址,或歇業后6個月內重新申領許可證的,不受間隔距離限制,同一許可證因政府征收情形僅限照顧一次;

      (七)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集貿市場、綜合性市場或專業市場等進行整體搬遷,商戶統一安置到另一市場,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的安置場所,持證人申請變更經營地址或歇業后6個月內重新申領許可證的,不受間隔距離、數量限制,同一許可證因市場整體搬遷情形僅限照顧一次。

      第八條  本市常住居民中(以戶口簿、居住證為準),殘疾證等級為一級和二級的殘疾人(智力殘疾、精神殘疾除外)、低保戶、烈屬,不受間隔距離限制;殘疾證其他等級的殘疾人(智力殘疾、精神殘疾除外),按間隔距離不小于50米執行。

      申請人應60周歲以下并具有獨立自主經營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營業執照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零售業態為便利店,應由持證人本人駐店經營,不得以合伙、雇傭、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經營。享受以上照顧政策的特定群體僅限持有一本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

      (一)經營場所尚不具備卷煙經營條件的,有具體業態限制的但尚未具備該業態經營條件的;

      (二)曾被依法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的;

      (三)租用外資商業企業經營場所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的;

      (四)其他不適用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

      1.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3.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及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二)經營場所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動攤點(車、棚、柜)、集裝箱房、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沒有物理隔斷的攤位等;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經營場所為住所的客廳、餐廳、廚房、臥室、陽臺、地下室、樓梯間、儲藏室、車庫等;

      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業務為化工、農藥、油漆、燃油、燃氣、煙花爆竹、裝潢裝飾、美容美發、修理修配等易燃、易爆或易揮發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經營場所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業務為生鮮肉品、水產品、家禽、寵物及其用品,以及養生館、烹飪區與堂食區相通的餐飲店等;

      5.同一經營場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還在有效期內的。

      (三)經營模式

      1.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四)特殊區域

      1.中小學校內部及距離中小學校所有學生通勤出入口可通行距離100米范圍以內的,幼兒園內部及距離幼兒園所有幼兒通勤出入口可通行距離20米范圍以內的;

      2.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卷煙的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嬰用品店、玩具店、游樂場所、托幼機構、兒童社會福利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訓機構等;

      3.黨政機關、衛生醫療機構、網吧、廠區、工業園區等內部;

      4.其他特殊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十一條 因下列情形申請新辦或變更許可證的,應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等關于間隔距離、數量限制、不予設置的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發生變更的;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發生變更的;

      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從核定經營地址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間隔距離”是指擬申請零售點與參照點(其周邊最近的零售點)之間的最短測量距離。間隔距離測量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適用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申領許可證的,如發證機關無法通過數據共享等形式直接獲取相關材料,申請人應當主動配合發證機關的核查工作。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是指在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目錄內的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以上”“以下”“以內”包含本數,“不滿”“超過”不包含本數;行政村、小區戶數指本地戶籍戶數,以社區、村、鎮、街道等有關部門統計數據為準。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嘉興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29日起施行。202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嘉興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嘉煙專﹝2021﹞35號)同時廢止。遇本規定與上級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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