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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頒布時間:2023年收錄時間:2023-07-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合理配置煙草制品零售市場資源,規范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寧波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的布局管理,電子煙除外。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零售點應當設置于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面向公眾經營,并在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范圍內。

      第四條  本規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原則,根據城鄉建設規劃、轄區人口分布、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和煙草制品消費需求等要素確定零售點布局標準。

      第二章  布局標準

      第五條  零售點設置的間隔距離標準如下:

      (一)零售業態為便利店、煙草專業店、超市、商場類的,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小于100米。

      (二)零售業態為娛樂服務類、其他類的,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小于300米。

      第六條  對有明顯界限的單獨區域,實行最小市場單元模式。

      (一)以下最小市場單元實行“總量+間隔距離模式”,即總量控制的同時,零售點之間的間隔距離均應符合第五條的規定:

      1.行政村行政區域內(以下簡稱行政村),零售點按照常住人口數量設置,每300人設置1個零售點,人口數量不滿300人的可設置1個。

      行政村可辦和已辦零售點數量,每半年在浙江省煙草專賣局政務外網(https://zjyc.tobacco.gov.cn)公布1次。

      2.以區域為中心、以零售業態為主導,融合多種業態的商業綜合體、商業特色街區,零售點設置總數不超過3個,該范圍內無5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業態零售點的,可增設1個。

      商業綜合體、商業特色街區名錄,每半年在浙江省煙草專賣局政務外網(https://zjyc.tobacco.gov.cn)公布1次。

      3.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集貿市場、綜合性市場或專業市場范圍內,每100個商鋪設置1個零售點,總數不超過3個,商鋪數100個以下的可設置1個。

      4.鐵路車站特等站、一等站零售點設置不超過3個,其他等級車站零售點設置不超過2個。

      5.軌道交通站的零售點,按已開通站點總數的10%比例設置。

      6.每個機場航站樓設置不超過3個。

      (二)以下最小市場單元實行“總量模式”:

      1.部隊營區、營業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度假村等相對封閉以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經營場所可設置1個。

      2.用工人數200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在獨立生活區內可設置1個。

      3.汽車客運站、輪船客運碼頭、高速服務區設置不超過1個。

          第七條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受第五條、第六條的限制:

      (一)2年以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持證零售戶,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發證機關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作出注銷決定后1個月以內,其直系親屬(限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二)取得許可證2年以上且2年以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持證零售戶,因商鋪重新招標等客觀原因,在原最小市場單元內改變經營地址經營,歇業后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三)因最小市場單元整體搬遷,取得許可證2年以上且2年以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持證零售戶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被統一安置到另一市場單元,歇業后6個月內在新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四)行政村內持證零售戶因城市建設、道路規劃、新農村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申請變更到本行政村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五)持證零售戶主動配合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許可證清理工作,因中小學校、幼兒園搬遷或進出通道口改變等客觀原因不再屬于許可證清理范圍的1年以內,歇業后搬回原經營場所(限自有房產)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六)因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在原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受第五條間隔距離的限制,但受第六條總量控制的限制:

      (一)取得許可證1年以上的持證零售戶,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在原發證機關轄區內申請變更經營地址或歇業后6個月以內重新申領許可證的,與其他零售點間距不小于50米;原經營場所為自有房產的,可不受間隔距離限制。同一情形僅限1次。

      (二)持證零售戶主動配合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許可證清理工作,歇業后6個月以內搬遷至原發證機關轄區其他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僅限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個月以內,同一情形僅限1次。

      (三)持證零售戶因中小學校、幼兒園新建或進出通道口改變等原因被納入清理范圍后6個月以內,歇業后6個月以內搬遷至原發證機關轄區其他經營場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同一情形僅限1次。

          (四)烈屬、生活困難人員等特定群體申領許可證,與其他零售點間隔距離不小于50米;生活困難的殘疾人(殘疾等級一至二級,軍殘等級一至六級)申領許可證的,不受間距限制。

          上述特定群體申請人應為本市常住居民(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證2年以上),且營業執照為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同一申請人適用本條情形取得許可證的,限持有1本。

          “殘疾人”、“殘疾軍人”、“烈屬”認定標準為持有以下有效書面證明之一:1.《殘疾人證》(殘聯);2.殘疾軍人證(退役軍人事務局);3.《革命烈士證明書》(退役軍人事務局)。

          “生活困難”認定標準為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等有效證件。

          (五)納入省重點流通企業范圍的連鎖經營企業(超市、便利店)及其直營門店,2年以內無涉煙違法記錄的,間隔距離不小于50米。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申請主體資格受限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3年的。

      3.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3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1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2次以上,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6.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及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二)經營場所受限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業務為化工、農藥、油漆、燃油、燃氣、煙花爆竹、等產生或存在易燃、易爆或易揮發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

      4.經營場所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營業務為生鮮肉品、水產品、家禽、寵物及其用品,以及烹飪區與堂食區相通的餐飲店等。

      5.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卷煙的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樂場所、托幼機構、兒童社會福利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訓機構等。

      6.同一經營場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還在有效期內的。

      (三)經營模式受限

      1.利用自動售貨機(柜)等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3.租用外資經營場所的內資市場主體,不具備獨立內資主體、獨立經營場所、內資主體獨立經營、資金獨立核算的。

      (四)特殊區域限制

      1.中小學校內部及距離進出通道口100米以內的。

      2.幼兒園內部及距離進出通道口25米以內的。

      3.黨政機關內部的。

      4.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配套機構內部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十條  因下列情形申請新辦或變更許可證的,應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等關于間隔距離、數量限制、不予設置的規定:

      (一)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發生變更的。

      (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發生變更的(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持證人在家庭成員間變化的除外)。

      第三章  測量規則

      第十一條  符合第六條第二項情形的零售點,不作為新設零售點間隔距離測量的基準點。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的各零售點之間距離的測量,是指擬申請零售點與參照點(其周邊最近的零售點)之間最短測量距離。零售點之間,及零售點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距離測量遵循以下規則:

      (一)零售點的測量起始點為經營場所正常出入口所在墻體最近的墻邊或墻角(如相鄰建筑物共用同一墻體的,以共墻的中心點為測量基準點),有多個出入口的,以零售點間距離最近的出入口所在墻體最近的墻邊或墻角作為測量基準點。

      (二)中小學校、幼兒園進出通道口是指學生日常上學、放學進出通道口,以校門口最近的墻邊或者墻角為測量起始點,不包括學生不能正常通行的教職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貨運通道、長年關閉的門等。

      (三)穿行道路的,應從申請的經營場所正常出入口所在墻體最近的墻邊或墻角,沿著行人所走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法律法規規定、市政設施相關規定的最短線路進行測量。

      (四)特殊情形測量標準:

      1.遇到臺階、樓梯時,應上行臺階、樓梯(不繞行、不從無障礙通道穿行)至出入口所在墻體最近的墻邊或墻角,以其坡長加平面距離測量最短距離,以電梯為通行方式的,層高不計入測量距離,同時存在樓梯電梯等多種通行方式的,按最短通行方式測量距離。

      2.遇到花壇、圍墻、防護欄、隔離欄、綠化帶等固定障礙物應繞行。測量路線中出現貨物堆積、車輛停放、臨時路障、臨時隔離等非常規、可移動物體等臨時障礙物的,不繞行。非政府職能部門設置的道路隔離設施等固定障礙物,視為臨時障礙物。

      3.煙草制品零售點經營業態類型需經實地核查認定,現場無法判斷業態類型的,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項進行測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適用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申領、變更許可證的,如發證機關無法通過數據共享等形式直接獲取相關材料,申請人應當主動配合發證機關的核查工作。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經營場所,應具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明,有明確的地址門牌號(含行政主管部門、責任管理部門編號),與其他功能區域有獨立的地理、物理界限,能區分經營主體責任。經營場所位于工業用地、倉儲用地等非商業用途房產上的,需經依法審批改為經營用途。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面向公眾經營”,是指經營場所可對消費者全開放,店面處于完全開放狀態,消費者和行政監管部門可不受限進出,但不包含住宅公寓、廠房、倉庫、辦公場所以及地面二層及以上未對消費者全開放的場所等。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是指與生活區域相獨立,由磚、木、鋼、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閉且不可移動、具備實物商品展示的經營設施、條件的場所,不包含生活住所的車庫、地下室、儲藏室、倉庫,流動攤點(車、棚)、沒有物理隔斷的攤位、報刊亭、違章建筑、活動板房、臨時建筑物、危房、市政規劃已標示待拆遷建筑等。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是指在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目錄內的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不小于”“不超過”“以上”“以內”包含本數,“以下”“不滿”不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寧波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對本規定發布前已依法核發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本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原《寧波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甬煙?!?021〕3號)、《寧波市煙草制品零售點間隔距離測量規則》(甬煙?!?021〕4 號)同時廢止。遇本規定與上級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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